地铁11号线各站拆迁补偿标准出炉,住宅每平最低2万,最高5.5万!
发布时间:2018-08-14 21:30被称为广州大环线的11号线,最近又传来了新消息。
8月9日,天河区人民政府出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华景路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求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方案,华景路站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根据方案的补偿标准,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为5.5万/平方米,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现状为商铺,产权证记载为非居住用房)为10万/平方米。
华景路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还提及到征收奖励标准:
1、征收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千/平奖励;
2、弃产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千/平弃产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不给予弃产奖励;
3、搬迁时限奖励:被征收人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按补偿基数的15%给予奖励;3个月内补偿10%,4个月内补偿5%。超过4个月后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及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其实,以目前华景路站旁的二手房价来说,这个补偿价格不算太高。该区域居住环境非常成熟,其周边二手房如1990年建成的邮通小区,80平米三房两厅卖到5万/平。楼龄新一点的东方新世界,94平米两房两厅卖6.7万/平!
作为一条围绕广州中心区的地铁环线,其实早在去年开始,11号线各站就陆续开始了拆迁工作。这次,房王君就给大家数一数各站的拆迁补偿标准与周边房价的差距。
梓元岗站西站厅是十一号线第一个主体结构深基坑开挖施工的车站,梓元岗站呈东西走向,位于三元里大道与机场路交汇处,线路横穿三元里大道和机场路敷设,东接广园新村站,西联广州火车站,为地下四层岛式车站。
梓元岗站施工现场
根据去年白云区出的11号线站点补偿标准,梓元岗站住宅的补偿标准和奖励标准均有所提高,每平最高补偿可去到43650元/平。
梓元岗站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具体构成如下:
1、住宅房屋每平米的补偿31000元/平;
2、一次性奖励5000元/平;
3、9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给予15%补偿指导价的奖励;
4、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给予弃产奖励8000元/平。
同在白云区的大金钟站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梓元岗站,住宅房屋每平米的补偿标准为20000—22000元/平。
加上一次性拆迁奖励5000元/平、最高15%的搬迁奖励和弃产奖励5000元/平,最高补偿可达35300元/平。
11号线荔湾段,共有彩虹桥、中山八、如意坊、石围塘、芳村、芳村大道东、沙涌、鹤洞东8个站点,分为南片站点和北片站点分别出台了补偿方案。
南片区的住宅补偿指导下在22000元/平左右。加上一次性拆迁奖励3000元/平;9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3400元/平;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弃产奖励3000元/平,则每平米最高补偿为34300元/平。
拆迁补偿文件截图
选择回迁的业主,安置房设在西湾路和茶滘的安置区。
选择西湾路的安置房,拆迁户可以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的产权面积基础上增加60%面积补偿安置(含公摊建筑面积)。
选择茶滘的安置房,拆迁户可以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的产权面积基础上增加30%面积补偿安置(含公摊建筑面积)。
这意味着,如果有100方产权的房子,拆迁后最高可拿到160平的安置房。
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均按照 18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格购买。
而在7月出台的芳村站拆迁补偿方案就是按照这个标准。征收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其中住宅项目的货币补偿最高标准为2.29万元/平。
而产权调换,住宅安置对象有提供西湾和苑安置房、广钢安置房和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
北片站点各项拆迁奖励与南片站点一样,但房屋补偿指导价略高,因此最高补偿去到了37300元/平。
北片站点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安置房也是有西湾路和茶滘两个点的选择,也分别享受60%和30%补偿面积的增加,增加部分购买价格标准也同南片区一致。
海珠区共有南石路、燕岗、江泰路、五凤、逸景路、上涌公园、大塘、石榴岗、赤沙滘、琶洲10个站点,目前只有江泰路站、南石路站、燕岗站三个站点出台了拆迁补偿方案。
三个地铁站周边住宅,货币补偿均按照31000-33000元/平不等。
另外,还有搬迁奖励。
根据搬迁的时间,按照征收决定公布后60个自然日、90个自然日及120个自然日,分别给于住宅房屋4000元/平、3200元/平、2600元/平的奖励;非住宅给于3000元/平、2400元/平、2000元/平的奖励。各种奖励加起来最高去到了12000元/平,因此最高拆迁补偿高达45000元/平!
11号线越秀区流花路站的拆迁补偿标准早在2016年12月已出台,站点周边很多住宅已经改变用途,因此拆迁方案特别进行了界定。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住改商,且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住改商,且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可按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的60%给予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前住改商,且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可按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原房屋使用性质给予补偿。
如果第1、2、3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房屋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的,则按原房屋使用性质补偿总额确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