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最新学前教育3年计划出炉!城镇居住区优先办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

发布时间:2018-10-06 13:30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市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德州市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9月7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扩增学前教育资源,改善办园条件,着力解决“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问题,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 注重统筹规划。充分考虑人口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需要,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加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力度,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2. 坚持公益普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增强公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功能,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努力做到“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


  3. 强化机制创新。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主体责任,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强化政策激励引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促公平、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省定标准。健全幼儿园教师配备机制,全市在编幼儿教师所占比例明显提高。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等从业人员整体专业水平进一步提高,做到全员持证上岗,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80%以上。建立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在园非公办教师工资水平普遍提高。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办园行为普遍规范。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理顺体制机制,落实发展学前教育主体责任。


  1. 明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共建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加强统筹,加大对财政困难县支持力度。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健全学前教育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教育、机构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卫计、工商、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组成的三期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部门间的协调和重点难点问题,全力组织实施三期行动计划。(责任单位:市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规范幼儿园办园体制。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点保障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实验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在农村,整合设立中心幼儿园及其分园,全面推行“镇村一体化”管理体制,社区、农村幼儿园由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提高。在城区,发挥公办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行集团化办园,拓展辐射城区公益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逐步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办园体制,通过当地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资源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公共资源不流失、教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未经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和改为他用。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或变更、停办,应当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及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第一个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加快幼儿园建设,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1. 科学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区域内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缺口、城镇化进程、人口变化趋势,以县(市、区)为单位做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城乡总体布局规划。将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在规划中确定每所幼儿园的具体位置和建设规模。在城市主城区公办幼儿园与新建小学同步规划,一址建设。幼儿园布局建设规划要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名义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全市每年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确保新增学位需求,消减幼儿园“大班额”。新增学前教育资源要确保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达到85%以上,其中公办资源要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城镇居住小区必须按要求配建幼儿园。提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必须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依据规划条件,在建设条件中明确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作为相关地块的出让条件,在土地供应成交后,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承诺书。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适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幼儿园竣工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开发企业的,实行“交钥匙”工程,由开发企业无偿优先代建,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在开发企业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时,依据其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通过,保证同步规划设计。申报施工许可时,严格审核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期限,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保证同步建设施工。申报竣工规划核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配套幼儿园应建未建,或者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不予办理,保证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支持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配套幼儿园,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当地政府的,由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委托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交付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完成的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办理幼儿园土地、房屋等登记手续。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条件不具备的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按照约定条件无偿委托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民办幼教集团等举办成资产国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插建居住区楼盘要充分考虑幼儿学位需求和教育承载力,按照标准补建、配建幼儿园。学校布局调整闲置校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要优先改建为幼儿园。(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开展已开发建设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建排查整改。按照“一园一案”原则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全面整改,对规划不足、应建未建、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2020年底前要全部整改到位。对幼儿园配建不及时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开发企业违反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按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或改建,按规划要求限期完成幼儿园建设。对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办成高收费幼儿园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适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普惠性幼儿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 实施农村幼儿园建设与提升工程。把农村幼儿园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体系,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加快农村社区幼儿园建设。优先利用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或在小学附设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2018年必须完成补建任务。在扶贫工作重点村保留必要的保教点或分园,确保扶贫工作重点村幼有所育。(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住建局)


  5. 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计划。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2018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制定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由县级教育、财政和物价三部门联合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20年,各县(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达到民办幼儿园总数的50%以上。各县(市、区)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类别、办园条件等,通过生均财政补助、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师资培训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 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县域幼儿园布局规划、省定办园条件标准,因地制宜,确定民办幼儿园准入条件和数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7. 建立多元化幼儿园建设投资体制。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强直属幼儿园建设、维护、提升,打造优质示范公办幼儿园,发挥直属幼儿园的引领示范作用。其他幼儿园建设可以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引入政府投融资公司、大企业投资建设,投资运营方式灵活多样,可一县一案或一园一案,满足入园的差异化需求。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 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责任。市级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不断加大对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支持。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结合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市和县(市、区)财政要对幼儿园建设、落实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公办幼儿园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教师购买社会保险、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健全财政拨款制度。落实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每生每年710元标准,并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必须在2020年以前落实到位。对县(市、区)认定公布的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相关办园标准,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经费补助。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招收残疾儿童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由幼儿园统筹用于学前教育人员经费、保育教育业务和后勤服务等运转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完善幼儿园收费定价机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幼儿园类别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经县(市、区)政府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办园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教育部门依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 完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落实助学金资助标准,并做到应助必助。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1. 完善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管理。从今年开始,由编制部门牵头按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编制,充分挖掘现有编制资源,新增编制首先从改革管理、精简收回等待分配编制中调剂解决。现有编制总量内确实无法满足的县(市、区),可在县(市、区)实验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等公益二类幼儿园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确定人员控制总量。建立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动态管理制度,每年为公办幼儿园补充教师,并对核编及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招考公办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招考体系。严格教师准入制度,新招考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和专科及以上学历。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符合上级规定的,可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齐教师。加强对德州市直机关幼儿园等市直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教师队伍的补充和管理。(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完善幼儿教师培训机制。鼓励在职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继续实施5年一轮幼儿教师全员培训。落实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实施办法,实施幼儿园园长任职岗前培训和提高培训。加大名师名园长培养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制定幼儿园教师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在职称评审中对幼儿教师实行单独分组评审。幼儿园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聘用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乡镇的农村公办幼儿园正式工作人员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公办幼儿园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和农村集体办、企业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发放,其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五险一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监督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1. 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实行园长安全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园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安全。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幼儿园安全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食品安全、健康检查、疾病防控、收费管理等项工作的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加强幼儿园准入监管。幼儿园登记注册实行全链条办理、一站式服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和年度检验制度,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保教质量、收费管理等实行动态监管。禁止幼儿园在工作日利用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以县(市、区)为单位联合执法,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治理”的原则,每年开展幼儿园专项整治行动,逐步取缔无证办园和非法办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建立幼儿园督学责任区制度。按每10所左右幼儿园配备一名督学的标准,由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兼职督学,对责任区幼儿园园舍安全、保教行为、师德师风、卫生保健等开展经常性督导,规范办园行为。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明确督导工作补助标准,并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 加强保育教育指导。加强市、县两级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配齐管理和教科研人员。建立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强化区域联片教研和园本教研。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决纠正“小学化”倾向。推进家园共育,全面建立家长委员会及家长学校,组织家长参与和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培训,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积极推进残疾儿童随园保教工作,建设资源教室,配备资源教师,提升随园保教质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学前教育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好中央、省、市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新政策新要求,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科学编制并全力组织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二)建立督查考核机制。为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市政府将三期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列入对县(市、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督查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开展专项督导。同时,按省政府要求,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作为省政府对每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和大力发展的典型。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来源:德州日报

辑/徐良 常学艺

©齐鲁晚报今日德州(qlwb-jr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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