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又有4个地方拆迁范围、补偿方案出炉!这次有你家吗?

发布时间:2018-10-01 10:30

近日

海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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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北路片区棚户区改造二期(三号地块)二期项目


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

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


征收范围:南极北路片区棚户区改造二期(三号地块)二期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详见红线图。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计算补偿款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征一还一,互找差价。

2.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3.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4.安置房源:双池花园小区(期房)。

5.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楼址、户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图纸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

6.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

(四)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项目征收决定之日市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按照市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后,在其轮候保障住房期间,再一次性给予7200元/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市国土部门予以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符合连政发〔2011〕128号《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事实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商业氛围较优地段(商业街、市场及周边主次干道)按600-800元/㎡、商业氛围一般地段(非商业街、市场周边的主次干道)按400-600元/㎡、无商业氛围(零散经营点)按100-30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其他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补助、奖励

(一)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本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按3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三)征收签约及搬迁奖励

本项目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搬家腾空、完好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超过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不予奖励。

1.签约奖励

(1)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8%;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4%。

(2)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外部分,在20%之内(含20%)的,价格比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2.搬迁奖励

(1)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2)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四)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

1.鼓励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合法房屋评估价4%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超过上述期限,不予奖励。

2.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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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西路(盐河路至新孔路)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

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计算补偿款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征一还一,靠户型调换,互找差价。

2.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3.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4.安置房源:黄海渡假村地块安置房(期房)。

5.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楼址、户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图纸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

6.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

(四)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项目征收决定之日市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按照市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后,在其轮候保障住房期间,再一次性给予7200元/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市国土部门予以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符合连政发〔2011〕128号《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事实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商业氛围较优地段(商业街、市场街及毗邻的主次干道)按600-800元/㎡;商业氛围一般地段(非商业街、市场街的主次干道)按400-600元/㎡;商业氛围较弱地段(一般零散经营点)按100-30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其他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补助、奖励

(一)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本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按3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三)征收签约及搬迁奖励

本项目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搬家腾空、完好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超过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不予奖励。

1.签约奖励

(1)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8%;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4%。

(2)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外部分,在20%之内(含20%)的,价格比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2.搬迁奖励

(1)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2)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四)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

1.鼓励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合法房屋评估价4%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超过上述期限,不予奖励。

2.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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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车辆厂宿舍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

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计算补偿款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征一还一,靠户型调换,互找差价。

2.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3.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4.安置房源:黄海渡假村地块安置房(期房)。

5.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楼址、户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图纸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

6.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

(四)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项目征收决定之日市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按照市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后,在其轮候保障住房期间,再一次性给予7200元/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市国土部门予以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符合连政发〔2011〕128号《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事实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商业氛围较优地段(商业街、市场街及毗邻的主次干道)按600-800元/㎡;商业氛围一般地段(非商业街、市场街的主次干道)按400-600元/㎡;商业氛围较弱地段(一般零散经营点)按100-30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其他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补助、奖励

(一)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本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按3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三)征收签约及搬迁奖励

本项目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搬家腾空、完好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超过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不予奖励。

1.签约奖励

(1)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8%;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4%。

(2)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外部分,在20%之内(含20%)的,价格比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2.搬迁奖励

(1)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2)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四)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

1.鼓励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合法房屋评估价4%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超过上述期限,不予奖励。

2.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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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小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起30日。

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起30日。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计算补偿款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征一还一,靠户型调换,互找差价。

2.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3.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4.安置房源:海高名府小区。

5.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楼址、户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图纸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

6.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

(四)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项目征收决定之日市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按照市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后,在其轮候保障住房期间,再一次性给予7200元/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市国土部门予以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符合连政发〔2011〕128号《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事实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商业氛围较优地段(商业街、市场街及毗邻的主次干道)按600-800元/㎡;商业氛围一般地段(非商业街、市场街的主次干道)按400-600元/㎡;商业氛围较弱地段(一般零散经营点)按100-30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其他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补助、奖励

(一)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本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按30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三)征收签约及搬迁奖励

本项目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搬家腾空、完好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超过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不予奖励。

1.签约奖励

(1)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8%;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4%。

(2)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外部分,在20%之内(含20%)的,价格比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2.搬迁奖励

(1)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2)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四)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

1.鼓励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合法房屋评估价4%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超过上述期限,不予奖励。

2.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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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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